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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家单是真实的,法院却这样判

2016-01-08 23:40:10 来源:李佩璇律师


分家单是真实的,法院却这样判

    1980年蒙父和高母曾分家把家里旧宅三间土房分给家中三子蒙3,并立有字据,内容是“因父母年迈无能操劳家务,故为四子单居立业,愿将家产分给四子。三子:蒙3,分得土房三间,棚子两间,猪圈一个,院树在内。”后来蒙3另盖了宅院,并未在受分旧宅中居住,而是蒙父夫妻一直住在旧宅。蒙父和高母去世后,蒙3欲翻建旧宅中的房屋,却遭到其他兄弟的阻挠,他们认为旧宅仍然属于父母的,蒙3无权翻建。于是,蒙3起诉到法院,请求按照分家单确认上述旧宅归其所有。

    法院经过审理,能够认定蒙3所提供分家单的真实性。但本案的关键是,该分家单的在场人和执笔人李某、蒙某等均表示,蒙父分家时蒙父的本意是以涉诉宅院内原有三间房屋作底,为每个儿子各修建三间房屋或者提供三间房屋的材料,儿子的房屋一旦建成,原有房屋仍归蒙父所有。而蒙父曾在2010年书写一份“蒙3不承认我们给他盖6间房,我们跟他断绝父母子关系”的声明。

    最终,法院综合各方证据认定1980年分家时蒙父涉诉房屋作底为儿子另建房屋的形式进行的分家,其内涵着分家单的解除条件。因此,蒙3无权简单的按照其所持分家单请求涉诉房屋归其所有,而是要看蒙父和高母是否已经为其另建新房。而法院查明,蒙3结婚后,1983年由蒙父和高母出资为其另建了一处共有六间房的新宅院。因此根据分家单的本义,父母为蒙3建造房屋后,蒙3所持分家单已失效。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蒙3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 本案中,分家单实际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分家协议,一旦解除条件成就,分家协议就应失效。蒙3所持分家单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,该分家单已经失效,因此法院不能支持蒙3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 *本文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2014)三中民再终字第00108号判决编辑。

    本案相关法条: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: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,自条件成就时生效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,自条件成就时失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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