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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头分家是否有效
2016-01-08 23:18:40 来源:李佩璇律师
老龚有三个儿子,都和他一起住在同村里。1977年老龚的老伴就去世了,去世前也没留什么遗嘱。眼看着三个儿子陆续长大成人了,老龚动了分家的念头。
于是,1983年的一天,老龚把仨儿子叫到一起,告诉他们69号宅院归老大、58号宅院归老二、88号宅院归老三,就这样。其中,58号宅院还是老龚老伴在世时他们所建。说这事时,他们还叫来两个邻居。当时他们还是和谐互助的一个大家庭,对分家谁也没有异议,所以分家就只有个口头协议,并没有立什么书面字据。
哪知老二已在58号宅院住了30多年了,突然老大就不干了。老大说这宅院当时是他出资建造的,1983年的那次分家他是不同意的,他都让老二住了这么多年了,现在也该还了。于是,老二懵了,为了老有所居,他向法院请求确认58号宅院归他所有。
老大当然不能等闲视之,他列举了诸多理由来说明58号宅院应该是他的。比如,他们的目前生前曾说过这房子归他所有、老二户口早已不在本村不具有宅基地权利人资格、老二说的分家协议不属实等等。
虽然他们分家时两位在场的邻居已经去世,但是老三和老龚都说1983年口头分家是真的。此外,老二提供了一份他与老龚、老大和老三谈话的录音,录音中老大承认1983年分家的事,58号宅院归老二。老大不认可分家的结果,但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来。
法院认为,大家已经按照当时的分家结果居住了多年,现在老大提出反悔意见,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,法院不能支持。58号宅院是老龚夫妇所建,口头分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习惯,分家时老龚把这处宅院分给老二,现在老二和老龚作为协议双方也都认可分家结果,所以口头分家协议是有效的,这58号宅院还是老二的。需要注意的是,《物权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。本案中虽然老二没有将58号宅院登记在自己名下,但协议仍然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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